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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1 15:55:00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真的免责吗?

案例:

陈某系孙某妻子,同时也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年,陈某在其工作的保险公司为孙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后孙某因身体不适就医,门(急)诊诊断(中医诊断)为骨痹,门(急)诊诊断(西医诊断)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入院证上显示初步诊断为脊髓损伤,出院证上显示入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

孙某在出院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查病例之后,却向孙某发送一份通知书,载明“按条款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原因说明:椎间盘突出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双方遂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孙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赔付相关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例中载明的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椎间盘突出症”表述并不一致,且保险条款中对于椎间盘突出症的范围并未作出释义。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不能因此免除。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

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

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

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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