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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48:00

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公款报账、组织私设“小金库”、

侵占村民林地租金致村民代表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

……

近日

广西各级纪检监察网发布公告

通报多起*员干部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百色市通报主题教育期间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


  1.百色市科技局原*组成员、副局长杨昭礼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问题。杨昭礼在年12月至年9月任百色市科技局*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百色市科技局作为主管单位实施的《百色市名贵中草药人工驯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德保县仿野生无土栽培中草药基地建设》和《中药材庭院高效种植技术研究与示范》等9个项目申报工作中推荐其妻子陆某银和胞姐杨某澜出资成立的百色市大阳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并获得财政扶贫资金75万元。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以上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没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导致没有实施科技项目研发经历、研发积累、研发人才的百色市大阳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9个项目中2个项目未实施、7个项目只开展了部分工作,无法验收结题等问题。杨昭礼身为*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益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年10月,杨昭礼受到*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此案中市科技局原*组书记、局长刘贤新身为*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单位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疏于管理和监督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年10月,刘贤新受到*内警告处分。市科技局原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所长兼百色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文衍红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无法验收结题,负有直接责任。年10月,文衍红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科长何复林具体负责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工作,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无法验收结题,负有直接责任。年10月,何复林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2.靖西市同德乡四所合一站干部黄永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黄永荣在年靖西市同德乡四所合一站工作期间,在结对帮扶果老街弄庇屯贫困户何某念户工作过程中,不按要求入户开展“三个一”活动,不走访了解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帮扶信息出现多处错漏,导致帮扶对象反映强烈,在村、乡、市检查组分别发现问题并反馈后,未进行整改,且经乡*委约谈教育后,仍消极应付,敷衍了事,给同德乡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年7月,黄永荣受到*内警告处分。


  3.右江区永乐镇*委原副书记、镇人民政府原镇长李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李波在年至年任右江区永乐镇*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多次授意干部借出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投资物流从事营利并用于发放领导班子福利、带队公款旅游,公款报账、组织私设“小金库”,用于账外发放奖金、开支非公务接待餐费等费用共计.31元。年7月,李波受到*内留*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4.田阳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原副站长黄义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黄义东在年任田阳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副站长期间,经田阳县水利局原副局长周某强(另案处理)授意,以召开田阳县那生、那丹、六谷、六华四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蓄水验收会议为由,向工程施工老板谢某汉、黄某、张某文三人收取工程验收费元,黄义东分得元。年11月,黄义东受到*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5.靖西市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副站长黄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黄硕在年至年任原靖西县蚕业技术指导站站长兼县蚕种场场长期间,违规将原靖西县蚕业技术指导站无证经营蚕种、蚕药、蚕具所得利润中的元用于发放单位干部职工各种津补贴,黄硕共领取元。年11月,黄硕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6.那坡县原国土资源局督察室主任何高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何高明在年至年任那坡县国土资源局督察室主任期间,在那坡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黄明星(另案处理)指示下,通过虚开餐票、办公用品发票、土特产发票、汽车修理费发票等帮助黄明星冲销账目共计元并用于慰问上级领导等支出。年11月,何高明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


  7.德保县都安乡农机站干部陆荣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陆荣榆在年任德保县都安乡农机站干部兼多益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员期间,在联系帮扶都安乡多益村多登屯李某拾等3户贫困户工作中因未按要求驻村开展工作,拒不履行脱贫攻坚工作队员职责和履行联系帮扶工作不到位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处分之后,陆荣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进行悔改,仍消极对待驻村工作和帮扶工作,年德保县脱贫攻坚督查专责小组对陆荣瑜未到岗就位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更换其帮扶的3户贫困户调整给其他同志帮扶。年10月,陆荣榆受到开除*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靖西市岳圩镇原大兴村村民委主任周咸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周咸德在年11月至12月任靖西市岳圩镇原大兴村村民委主任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走私行为人的请托,在那旦封控点执勤人员与走私行为人之间联系通卡过货和传递钱款等事宜,以过货一柜付元方式共从那旦封控点过货10柜走私物品,并为走私行为人向守卡封控人员周某樑等人传递贿赂款8万元,走私得逞后周咸德则向走私行为人收取好处费元。周咸德身为中共*员,罔顾*纪国法,充当走私护私人员的工具,居间联系通卡过货和传递钱款,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年10月,周咸德受到开除*籍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玉林市通报2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例


  1.福绵区樟木镇中心小学校长何科辉、上泉小学校长蒋贵祥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不到位问题。何科辉任樟木镇中心小学校长、蒋贵祥任樟木镇上泉小学校长期间,没有落实辍学报告制度,对上泉小学辍学学生问题一直隐瞒不报,导致福绵区控辍保学工作底数不清,未能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解决,被广西脱贫攻坚督查组督查发现问题并通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年10月6日,何科辉、蒋贵祥分别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博白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干部梁燊工作失职失责问题。年11月,博白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干部梁燊在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县产业扶贫台账相关材料工作中,作风不严不实,在填报《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统计表》时,对7个已脱贫村产业覆盖率未进行数据更新,也未经领导审核就上报给玉林市产业开发专责小组,且在之后玉林市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将表格返回要求加盖公章时,其仍未对数据进行修改和报经领导审核就盖章上报。由于其审核把关不严,上报数据失真,导致博白县7个已脱贫村产业覆盖率在自治区“四合一”核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实际已达标合格),给博白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年7月9日,梁燊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北流通报1起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


  北流市大伦镇文城村委会妇女主席姚进英向危改户索取好处费问题。年10月份,姚进英得知大伦镇文城村旺竹组村民吴某某申请危改补助指标并获得危改补助款后,以申请危改需向相关人员送礼名义向吴某某索取好处费元人民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年10月,姚进英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违规所得退还吴某某。

陆川县通报2起扶贫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


  1.古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副站长王福超不认真履职的问题。年12月,时任古城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站长王福超在对古城镇盘龙村大陂队陈XX户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房屋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在陈XX户的房屋仅建地基的情况下,便验收通过,致使陈XX户违规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元,造成国家资金流失。年8月,王福超受到*内警告处分。


  2.良田镇龙口村委会计生专干李家权优亲厚友的问题。年底,李家权在协助政府办理本村低保工作中,以与其弟共同生活的母亲谢X均为户主,通过向其他村干部打招呼的方式,为其母亲及其弟的儿子谋取年至年3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且在年至年6月全区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中未主动向组织交代其亲属领取农村低保问题。年5月李家权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

平桂区通报1起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例
  平桂区司法局大平司法所原所长韦李冰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年12月至年12月,韦李冰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司法局大平司法所所长期间,为谋取私利,通过威胁、怂恿和贿赂村民代表等方式,于年帮助请托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违规促成延长水口镇芳江村.5亩集体林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协议的签订。此外,年4月,韦李冰与其弟弟韦昊锋(另案处理)共同侵占村民林地租金22.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和建房。韦李冰上述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村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村民代表多次到北京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年6月,韦李冰受到开除*籍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玉林纪检监察网、平桂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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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48:00

李耀清伤口。李庄供图

在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的肩背处,三条长长的伤疤见证了他的生死一刻:在他步行回家途中,埋伏在小区大门外的刀手,拔出插在背后的一把20厘米长的菜刀,朝其猛砍3刀。李耀清中度休克,后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这起发生于年5月10日的血案,代号“5.10”案,曾震动广西柳州。警方先后抓获12名嫌疑人。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真相令人吃惊:血案的发生与广西吴东家族企业在柳州银行贷款受阻有关,吴东的两个儿子吴浩、吴世忠为此合谋他人报复李耀清。年9月27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或窝藏罪,分别被判处两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下达后,李耀清及其代理人认为法院对主犯量刑畸轻且疑有漏查嫌疑人,要求检方抗诉。10月9日,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下达答复书,认为上述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抗诉。澎湃新闻同时从权威渠道获悉,柳州警方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已将吴东家族企业涉嫌骗取柳州银行贷款案移送检方,涉案贷款笔计多亿元,涉案人员包括吴东及其三个儿子吴浩、吴洲、吴世民等共计12人。目前,柳州检方已将该骗贷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于近期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银行董事长当街被砍案件材料显示,血案发生在年5月10日15时许,在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步行去他家小区门外的修鞋摊修补运动鞋,后与司机一同原路返回小区。此时,小区大门外一辆雪佛兰轿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他拔出插在背后的一把20厘米长的菜刀,猛砍李耀清3刀。据办案人员介绍,一名目睹惨状的妇女当场吓晕。事发后,李耀清司机迅速将李抬上车,医院救治。病历显示,李出血毫升,中度休克,差点丧命。案件材料显示,警方事后查明,砍人的90后青年名叫吴斌,广西博白旺茂镇六田村人。砍人后,吴斌跑向停在附近的雪佛兰车,接应他的30岁同乡吴世华将车开上高速,往玉林市方向疾驰,那把砍人的菜刀,被吴斌在高速路上扔进草丛。在高速上狂奔2个多小时后,吴斌和吴世华将雪佛兰停在贵港服务区,上了由陆川籍90后青年李玉剑从广西玉林开来接应的大众车,开往陆川县方向。抵达陆川后,吴斌和吴世华将手机和手机卡全部扔掉,然后在接应人员的安排下,四处躲藏。“5.10”案震惊柳州,柳州警方迅速展开行动,于案发次日晚10时许,追踪至陆川县抓获吴斌和吴世华。

因贷款受阻多次跟踪蹲守伺机报复事发一年后的年7月21日至23日,涉“5.10”案的12名被告人分别被控犯故意伤害罪或窝藏罪,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审。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初,被告人吴浩(吴东三儿子)因柳州银行未发放贷款给其家族公司,心怀不满,遂与其弟吴世忠(吴东四儿子)合谋“找人教训”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李耀清对法院陈述,案发前,柳州银行曾对中美天元集团贷款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集团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真实性存在问题,便派人进行核查,另外,该集团还向柳州银行提出增加授信,未获同意,该集团实际控制人吴东不是很满意。判决书显示,年4月上旬,吴世忠向吴世华提供了李耀清的照片、工作单位地址,并先后提供作案经费8万元。吴世华遂纠集吴斌、吴能才携带两把锤子在李耀清工作的单位附近多次蹲守,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时机动手,遂离开柳州市。同年4月下旬,吴世华再次纠集吴斌、吴能才,吴能才又纠集吴伟林来到柳州市,在李耀清的工作单位附近多次蹲守,寻找作案时机。吴浩告知弟弟吴世忠,自己将与父亲吴东到柳州市与李耀清在柳州饭店见面,可趁机辨认、跟踪李耀清。吴世忠随吴浩来到柳州市后,安排吴世华等人在柳州饭店门口蹲守、辨认李耀清。吴世华、吴斌、吴能才、吴伟林等人确认了李耀清所乘坐的车辆为黑色丰田牌汽车,并一直跟踪到李耀清居住的小区,后因未找到作案时机,他们后来分别离开柳州市。年5月初,吴能才按照吴世华要求,在南宁租赁了一辆雪佛兰汽车,吴世华与吴斌驾驶该汽车来到柳州市并继续跟踪和蹲守李耀清,期间购买了用于作案的菜刀。到了年5月10日15时许,吴世华驾车、吴斌携带菜刀,在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某小区门口蹲守时,吴斌发现李耀清及其司机遂尾随其后,并在曙光东路一烟酒商行门口手持菜刀向李耀清背部连砍三刀。年5月12日,吴世忠得知吴世华等人被抓获后,告知其大哥吴洲(吴东大儿子)在柳州市雇凶伤人一事,即外出躲藏。年6月前后,吴洲安排吴世忠躲藏在博白县博白镇。年8月1日,吴世忠被抓获;8月3日吴浩被抓获;8月4日,吴洲被抓获。

犯故意伤害或窝藏罪,12人获刑判决书显示,李耀清受伤医院救治,背部遗留疤痕属轻伤一级,伤后失血性休克属中度休克,其伤情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柳州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吴东的三个儿子:吴浩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吴世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吴洲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其他九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耀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方抗诉。他的代理律师马晓军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案件定性应该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马晓军还认为,本案遗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吴东在柳州饭店约谈李耀清,目的是为了让吴世忠、吴世华等人辨认和跟踪,有指挥策划行凶报复的嫌疑。年10月9日,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下达答复书,认为上述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抗诉。城中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称,在事实方面,犯意提起者吴浩与吴世忠商量时,均表示“要打”、“要打伤”被害人,无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遗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本案目前的证据均未指向吴东系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指挥、策划或参与者,且也无证据证实案发前,吴东在柳州饭店约谈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吴世忠、吴世华等人在饭店门口辨认被害人及乘坐的车辆并实施跟踪。因此,现有证据不宜把吴东作为故意伤害案的漏犯予以追究。说明书同时写明,被害人李耀清今后如发现新证据或线索指向吴东或其他涉嫌漏犯,可随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再行指控。

血案背后的百亿骗贷案“5.10”案促使柳州银行加速了对吴东家族企业贷款的核查,并直接引爆广西金融人士所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史上最大额骗贷案”。年8月15日,柳州银行以吴东家族企业涉嫌骗贷和贷款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柳州警方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已将吴东家族企业涉嫌骗取柳州银行贷款案移送检方,涉案贷款笔计多亿元,涉案人员包括吴东及其三个儿子吴浩、吴洲、吴世民等共计12人。目前,柳州检方已将该骗贷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于近期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相关案件材料显示,吴东家族企业骗贷的一般套路为:注册空壳公司,伪造银行贷款所需的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银行交易流水、货物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材料,然后骗取银行贷款。更为严重的是,吴东家族企业甚至用伪造的土地他项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警方在搜查时,从吴东家族中搜出大量虚假印章。年8月,在吴东二儿子吴世民位于南宁的家中,警方搜出了广西隆安县国土资源局、辽宁盘山县国土资源局、盘山县人民政府的假公章以及玉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业务专用章,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专用章等私刻假印章。警方查明,吴世民家中还藏有份空白土地他项权利证书,38份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10份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吴世民交代,这些印章和资料均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前柳州银行董事长违规巨额放贷被查警方的起诉意见书显示,骗贷过程中,吴东家族成员涉嫌在骗贷过程中大额贿赂相关人员。辽宁盘锦盘山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周云飞,涉嫌帮助吴浩将虚假《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交予柳州银行,并收受吴浩贿赂的价值50万元奥迪Q5一辆、价值18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一块,现金20余万元。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玉林惠佳分公司工作人员陈坚和黄冬敏,涉嫌帮助吴洲伪造虚高地价材料,拿到吴洲的30万元好处费。年5月至12月,包括吴东、吴浩、吴洲在内的11名该案嫌疑人相继落网。澎湃新闻注意到,吴东家族骗贷案,亦引发了广西金融界的人事震荡。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年3月24日发布通报,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原*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刘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9月9日,广西纪委再次通报,经查,刘忠利用担任柳州银行*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下属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给有关企业发放巨额贷款,使柳州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另有相关材料显示,刘忠涉嫌收受的巨额贿赂中,包括吴氏家族送的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价值万元的房产,价值万元的干股。材料还显示,在柳州银行签批给吴东家族的多笔贷款中,刘忠仅签批66笔,其他多笔均为时任柳州银行其他高管签批,这部分人迄今仍有人在柳州银行担任高管。

TUhjnbcbe - 2021/3/16 15:48:00

6月29日,自治区林业局采用“远程会议”方式举办森林资源动态监管平台应用培训,我场组织设计队、林政科、营林科、产业科等部门约30人参加。

远程会议

培训结合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主要讲解了监管平台的数据展示、变化图斑管理、案件管理、问题整改等8个主要功能,并对各个功能模块进行了示范性操作和指导,通过腾讯会议语音的方式对参训人员进行答疑解惑。

本次培训加深了我场职能部门人员对广西森林资源动态监管平台操作细则的理解,提高了应用能力,将有效促进我场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

文:设计队余呈雨

图:设计队张佳刚

编辑:*群办黄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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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49:00
裁判要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根据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六再审申请人自年开始对涉案争议地进行管理与使用至年大坡队等七个队向博白县政府申请确权已近40年,且在六再审申请人对涉案争议地管理与使用期间内,大坡等七个队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一、二审法院以六再审申请人的现管事实无法对抗原土地权属为由驳回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而维持1号处理决定及28号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判决及1号处理决定和28号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博白县政府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链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的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最高法行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三滩镇白中村石桥队。......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娟,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三滩镇亚桥村北大队(大埒口队)。


  负责人陈东,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祖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勇,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国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白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


  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三滩镇白中村大坡队。


  ......


  以上七个大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大坡队队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石桥队(以下简称石桥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大田头队(以下简称大田头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岭背队(以下简称岭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呼晚塘队(以下简称呼晚塘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卖鸡塘队(以下简称卖鸡塘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滩镇亚桥村北大队(以下简称北大队)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博白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玉林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白中村大坡队牛尾田队、沙地村队、樟木园队、门口岭队、同记队、坡尾队(以下简称大坡等七个队)土地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6月28日作出()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博白县政府于年5月17日作出博政决()1号《博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查明各方争议的山岭土地坐落在博白县××白中村境内,地名叫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南门岭、狗框陂、扫把岭)(以下简称争议地),其四至界址分别是:1.牛牯岭的四至界址是:第一块东面与水沟为界,南面与卖鸡塘路边为界,西面与水沟为界,北面与卖鸡塘人房屋边及水沟边为界,面积约.06平方米(折合约1.71亩);第二块,东面与何屋人水田边、卖鸡塘村民砖瓦房边和卖鸡塘人坡地边、何屋人砖瓦房边为界,南面与何屋队、塘蓬山队水田边为界,西面与何屋,塘蓬山队水田边为界,北面与卖鸡塘路边为界,面积约.55平方米(折合约25.01亩);上述两块地总面积约.61平方米(折合约26.72亩)。其中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石桥队争议的山岭土地坐落在牛牯岭的西南面,面积约.75平方米(折合约3.84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呼晚堂队争议的山岭土地坐落在牛牯岭的西面,面积约.98平方米(折合约11.79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卖鸡塘队争议的山岭土地坐落在牛牯岭的北面,面积约平方米(折合约2.12亩),余.88平方米(折合约8.97亩)。2.狗框园的四至界址是:第一块,东与阙之云房屋西边围墙边为界,南与大良村阙屋路路边为界,西与白中至大良公路边为界,北与大良村阙屋,庞屋水田,坡地边为界,面积约.3平方米(折合约0.7亩);第二块,东面与阙屋队和卖鸡塘队坡地、水田边为界,南面与北大队陈凯房屋的东面、北面、西面滴水及卖鸡塘村路边为界,西面与白中至大良公路边为界,北面与阙屋路及该路入阙邦广屋边小路和大良村阙屋坡地、水田为界,面积约.4平方米(折合约19.6亩);第三块,东面与狗框园桥头水沟边为界,南面与亚桥村塘蓬山队、白中村石桥队水田、坡地及周垌村人房屋墙边为界,西面与白中至大良公路边为界,北面与卖鸡塘村路边为界,面积约.44平方米(折合约6.24亩),上述争议山岭土地总面积约.14平方米(折合约26.54亩)。其中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岭背队争议狗框园山岭土地面积约.76平方米(折合约11.75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石桥队争议的狗框园山岭土地面积约.37平方米(折合约2.52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呼晚堂队争议狗框园的山岭土地面积约.44平方米(折合约2.75亩),余.57平方米(折合约9.52亩)。3.白中完小屋背岭(南门岭、狗框陂、扫把岭)的四至界址是:第一块白中完小屋背岭(南门岭):东南面与石桥队、岭背队坡地、水田、水沟边为界,西北面与白中完小(白中村小学)路边为界,东北面与白中至大良公路边为界,面积约.99平方米(折合约7.38亩)。第二块山岭土地白中完小屋背岭(狗框陂):东面与水沟、水田边为界,西面与白中完小(白中村小学)路边为界,北面与田堘为界,南面与田堘及田堘往西延长线至白中村小学路边为界,面积约.8平方米(折合约1.13亩)。第三块山岭土地白中完小屋背岭(扫把岭):东与白中村小学路路边为界,南与白中村小学围墙边为界,西与岭背队村民王治进房屋东面滴水和岭背队、呼晚堂队的坡地边为界,北面与白中至大良公路边为界,面积约.31平方米(折合约16.81亩);上述地块合计总面积约.1平方米(折合约25.32亩)。其中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大田头队争议白中完小屋背岭(南门岭、狗框陂、扫把岭)的山岭土地面积约.51平方米(折合约18.19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石桥队争议白中完小屋背岭的山岭土地面积约.7平方米(折合约1.87亩),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与岭背队争议白中完小屋背岭的山岭土地面积约.89平方米(折合5.26亩)。上述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南门岭,狗框陂、扫把岭)总面积约.85平方米(折合约78.57亩)。


  争议地在解放前是现三滩镇白中村大坡、牛尾田、沙地村、樟木园、门口岭、同记、坡尾和亚桥村北大队等八个屯陈姓群众的众岭。解放后土改时,政府没有作过任何处理,仍由上述八个屯陈姓群众管理使用,合作化高级社时,争议地由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带入了白中高级社。年间,白中大队分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分大队时,现大坡等七个队及争议地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北大队(当时称大埒口队)及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堂队、卖鸡塘队等队划归白中大队管辖。年“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按“以原有为基础”的原则,将争议地固定给了龙门(年间分为牛尾田队和门口岭队)、大坡、沙地村(年间分为沙地村队和坡尾队)、樟木园、同记等五个队共同所有。年间,白中大队、亚桥大队、田辽垌大队、高墩田大队(其中有一部分生产队划归守育大队)合并为白中大队。年间,政府号召“农业学大寨”,开展造田造地运动时,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堂队和卖鸡塘队群众开始到附近争议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年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岭背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呼晚塘队和卖鸡塘队等队部分村民又陆续到争议地开荒种植农作物。年林业“三定”时,白中大队召开全体大队干部和各生产队队长或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决定:白中大队的林业“三定”是以年“四固定”时确定的山岭权属为准进行落实,即“四固定”时固定给谁的山岭就落实给谁。当时是由赵夫昆大队长在大会上口头宣布上述会议决定的,会后没有进行踏界,但根据当时白中大队林业“三定”会议的决定,争议地已由白中大队落实给了大坡等七个队所有。年间,白中村又分开为白中村和亚桥村(但两个村委在年白中村建好新办公楼后才分开办公),分村时,上述大坡队、牛尾田队、沙地村队、樟木园队、门口岭队、同记队、坡尾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堂队划归白中村管辖,北大队、卖鸡塘队划归亚桥村管辖,争议地属白中村管辖。争议地解放前后一直由大坡等七个队管理使用。其中:大坡等七个队的群众在解放前和解放后都在上述争议土地上建白坟和葬坟山,约在年,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集体砍伐上述争议山岭上的松木出售,将卖木的部分钱用来在石狗陂处建起一个球场。在年间,博白镇大良村阙屋队阙之云在争议的狗框园建正屋时,樟木园等队陈姓代表找到阙之云,讲明其建房使用的山岭土地是樟木园等队所有,提出要给土地转让费,阙之云家生活非常困难,阙之云借了元钱作为土地转让费给上述樟木园等队的代表后才能建房。年间,阙之云建门楼屋再使用狗框园部分争议山岭土地时,樟木园等队代表不准其建房,后经过双方协商,阙之云按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计算,共48.39平方米,支付了元给上述樟木园等队作为土地转让费。9年4月,因国家建设资铁高速公路,北大队陈凯、陈声林、陈生等户房屋被征用拆迁,家里没有土地建房子,他们找到大坡等七个队、北大队等队陈姓人代表商量,要求转让坐落在狗框园山岭的部分土地给他们建房屋住,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甲方(樟木园等队)同意在狗框园山岭上划出平方米土地给乙方(上述陈凯等户)建房子,转让费按每平方米29元计算,乙方共支付元给甲方作为土地转让费。年5月,博白火车站站前广场路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上述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的山岭土地时,因土地补偿费、安置地受益的问题,引起山岭土地权属纠纷。年11月9日,大坡等七个队和北大队申请土地确权,博白县政府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联合调查处理,于年6月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代表进行调解协商,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已见,调解未果。另查明: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上述争议的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范围内还没有耕地,争议土地上的耕地是在年间,政府号召“农业学大寨”开展造田造地运动时,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堂队、卖鸡塘队的群众到争议土地上开荒种植作物才有的。


  博白县政府作出1号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地解放前是现大坡等七个队和北大队陈姓人的众岭,解放后土改时,政府没有作过处理,仍由上述陈姓人群众管理使用,合作化高级社时,上述争议山岭转入了白中高级社所有,年,白中大队分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时,大坡等七个队及上述争议的山岭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年“四固定”时,由田辽垌大队按“以原有为基础”的原则,将争议地固定给现大坡等七个队共同所有。因此,大坡等七个队主张上述争议山岭土地权属,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北大队主张上述争议地权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和卖鸡塘队主张上述争议地权属,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国发()号第三点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桂发()36号〕第四条之规定,作出1号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的山岭土地处理给大坡等七个队共同所有(被××火车站××前广场路网工程建设前的权属)。


  玉林市政府作出玉政复决字()第28号《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8号复议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与1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相同。28号复议决定认为,争议地合作化时属白中高级社所有,年白中大队分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时,大坡等七个队和争议地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将争议地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因此大坡等七个队主张争议地权属理由充分,北大队、大田头等队虽然提出了各自的权属主张,但并没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博白县政府作出的1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8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号处理决定。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和1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不服1号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玉林市政府经复议后作出28号复议决定,维持了1号处理决定。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分别请求撤销1号处理决定和28号复议决定,并判令博白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争议地解放前是博白县××白中村陈姓人众岭,解放后土改时政府没有作过处理,仍由陈姓群众管理使用,合作化高级社时争议地转为白中高级社所有。年白中大队分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大坡等七个队和争议地划归田辽垌大队管理。年“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将争议地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因此,大坡等七个队主张争议地权属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处理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8号复议决定维持1号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主张争议地权属主要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对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关于撤销1号处理决定和28号复议决定之诉讼请求不予采信支持。博白县政府、玉林市政府及大坡等七个队主张争议地在年“四固定”时由田辽垌大队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驳回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诉讼请求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博白县政府受理北大队与大坡等七个队的确权申请后依职权进行调查,并对在“四固定”、林业“三定”时期分别担任大队、村委或生产队干部等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其中赵夫昆、刘惠珍、郑贻娥、陈声旺、陈家强、李宏生、李永新、陈世文、陈声连、朱贞如、王有权、叶贞文、赵雄、赵彦文、陈来权、赵公明、罗方权、蓝永新、李永均、陈世华、陈报成、陈德永、赵公明、李永球、王伟、王叙金、赵彦彬、蓝永新等人分别证明,合作化高级社时,争议地由大坡等七个队和北大队陈姓群众带入了白中高级社;年间,白中大队分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大坡等七个队与争议地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北大队、大田头队、石桥队、岭背队、呼晚堂队、卖鸡塘队划归白中大队管辖;年“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对耕地按“现耕现管”的原则固定,对山岭按“以原有为基础”以原则固定,将争议地口头宣布固定给龙门(年间分为牛尾田队和门口岭队)、大坡、沙地村(年间分为沙地村队和坡尾队)、樟木园、同记等五个队共同所有;年间,白中大队、亚桥大队、田辽大垌大队、高墩田大队(其中一部分生产队划归守育大队)并为白中大队;年林业“三定”时,白中大队召开全体大队干部、生产队队长和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林业“三定”会议精神,并宣布根据年“四固定”时确定的山岭权属为准进行落实,年间,白中村又分开为白中村和亚桥村。再查明:年11月大坡等七个队与北大队向博白县政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该申请书记载:年白中大队分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大坡等七个队及争议地划归田辽垌管辖,北大队划归白中大队管辖,年“四固定”时,争议山岭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共同所有。年3月1日博白县政府对北大队的陈林、陈世勇进行询问时,二人亦分别认可争议地在年分大队时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按“原有基础的原则”将争议地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共同所有;年林业“三定”时,白中大队召开生产队队长会议,传达上级林业“三定”会议精神,会上宣布白中大队是以年“四固定”时确定的山岭权属为准进行落实,即“四固定”时固定给谁山岭就落实给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博白县政府具有调处本案的法定职权。博白县政府依职权展开调查,多个知情证人分别证实白中大队于年分出白中、亚桥、田辽垌、高墩田四个大队,大坡等七个队与争议地划归田辽垌大队管辖;“四固定”时,田辽垌大队将争议地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年林业“三定”时,白中大队召开会议宣布根据“四固定”时确定的山岭权属为准进行落实。作为上诉人的北大队在博白县政府作出1号处理决定前亦予确认,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博白县政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博白县政府依职权调查的材料客观、全面,并根据《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国发()号〕第三点第二项“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合作化时的权属或现管范围确定山权林权”的规定,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作为确权依据,作出1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处理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上诉人提出对争议地进行实际管业,其中大田头队、石桥队还提供了青苗补偿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鉴于争议地在“四固定”时已确定权属,现管事实无法对抗原土地权属,无法改变土地权属。北大队否定之前认可争议地在“四固定”时由田辽垌大队以“原有为基础”的原则固定给大坡等七个队所有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印证,理由不当。各上诉人将争议地发包给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缺乏合法土地权源依据,博白县政府在调处时不通知农户参加确权处理,不属程序违法,不存在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事实。综上,博白县政府1号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玉林市政府28号复议决定维持博白县政府1号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桥队申请再审称:博白县政府依据对村民的调查作出的认定,被调查的25位村民中,有21人为七个第三人的村民,博白县政府所作的调查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石桥队提交的21份青苗补偿费收据可以证明争议地属于石桥队所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1号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提审并改判牛牯岭的西南面.75平方米(折合约3.84亩)土地、狗框园山岭.2平方米(折合约2.52亩)土地、白中完小屋背岭.7平方米(折合约1.87亩)土地为石桥队所有。


  岭背队、呼晚塘队、卖鸡塘队、大田头队申请再审称:博白县政府仅依据证人证言确定争议地的权属,其收集的证人证言存在虚假之处,且没有提供任何争议地“四固定”及各个历史时期的书面权属证明资料加以佐证。而再审申请人在争议地上持续种植经营已达40年以上,博白县政府应依据“三个有利于”原则确定土地权属。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1号处理决定和28号复议决定。


  北大队申请再审称:解放前,北大队在争议地上葬有大量的坟山,由其管理使用。年“四固定”时,由亚桥大队将争议地划归北大队所有。博白县政府仅依据口头问话和笔录确定争议地的权属,却没有提供任何争议地“四固定”及各个历史时期的书面权属证明资料加以佐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1号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责令博白县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给北大队所有。


  博白县政府答辩称:六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博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放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给各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只能证明在征收涉案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现状经营使用的情况及其现状的附着物按征收政策给予补偿的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土地确权的依据,发放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与土地确权处理是没有关联性的。在本案的调查取证中,办案工作人员是根据本案的案情需要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干部、生产队队长、*员等知情人进行调查,博白县政府依职权调查的材料客观、公正、全面,1号处理决定、28号复议决定及一、二审判决,所调查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玉林市政府答辩称:1号处理决定正确合法,依法应予维持,28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本案中,博白县政府受理大坡等七个队提出的确权申请,经调查核实,对相关村民进行询问,确定争议地在年“四固定”时期,由田辽垌大队按“以原有为基础”的原则固定给了龙门(年间分为牛尾田队和门口岭队)、大坡、沙地村(年间分为沙地村队和坡尾队)、樟木园、同记等五个队共同所有(即本案第三人大坡队等七个队),“林业三定”时期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方案进行落实。但博白县政府未能提供“四固定”时期和“林业三定”时期相关的书证材料;且博白县政府调查的25名村民中,除陈林、陈世勇为北大队村民,赵夫昆为亚桥村罗伞园队村民,朱贞如为卖鸡塘村民外,其余21名均为第三人大坡等七个大队村民,该证人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故涉案争议地的权属来源并不明确,博白县政府1号处理决定和玉林市政府28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也就是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根据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本案中,在年之前,争议地牛牯岭、狗框园、白中完小屋背岭范围内没有耕地,争议山岭土地上的耕地是在年间政府号召“农业学大寨”开展造田地运动时和年间落实生产责任制后,再审申请人群众到争议地山岭土地上开荒种植作物才有的。对于该事实,博白县政府、玉林市政府及大坡等七个队都无异议。且博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放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给六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也能佐证六再审申请人对涉案争议地存在管业事实。六再审申请人自年开始对涉案争议地进行管理与使用至年大坡队等七个队向博白县政府申请确权已近40年,且在六再审申请人对涉案争议地管理与使用期间内,大坡等七个队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一、二审法院以六再审申请人的现管事实无法对抗原土地权属为由驳回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而维持1号处理决定及28号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判决及1号处理决定和28号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博白县政府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沟通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后可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后首先应调解,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履行各方签字盖章及相应备案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调解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也就是说,博白县政府对涉案争议地重新进行处理时,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山林权证、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并根据上述规定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若调解不成,应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及时重新予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行终号行政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09行初8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博政决()1号《博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玉政复决字()第28号《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政府对本案山林权属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政府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卓烁科技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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