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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徐林应放开城市城镇落户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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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徐林:应放开城市城镇落户条件


新型城镇化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难点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近日提出,农民工市民化是城镇化的核心所在,要让已经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能够在自愿基础上成为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他称,“这需要对现行户籍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放开各类城市和城镇的落户条件。”


徐林是在接受财新专访时提出上述观点的。专访全文已刊发于今年第5期财新《中国改革》月刊。


5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九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


徐林指出,考虑到中国2亿多农民工分布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的比例只有一半左右,另一半分布在直辖市和梳城市等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同规模的城市都必须为农民工落户创造条件。由于不同规模城市所面临的问题和压力有所不同,允许不同规模城市设置差别化的落户条件,可能是一种必要的过渡,大城市以上的城市落户门槛可以高一些,中小城市的落户门槛相应低一些。这不意味着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就可以把农民工落户的大门关上。要保障人民随着就业岗位变化而自由流动和迁徙的权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享受均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所带来的成本谁来承担?徐林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城市*府带来的最大负担就是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支出压力。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对现行财税体制和*府间事权划分的进一步完善。


徐林介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央*府应该更多承担那些福利外溢性较强的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基础养老保障也应该尽快实现全国统筹,以有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从财税体制改革看,有必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地方*府的主体税种,并进一步完善中央*府和省级*府的转移支付体系,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必须考虑各地吸纳外地人落户人数以及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需要。


“比如,中央*府对地方*府保障房建设的补助标准,就应该充分考虑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区别,以及不同地区住房成本的差异。”徐林说。


他还指出,从成本分担机制看,*府主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市*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成本;企业主要应落实支付合理的工资、必要的技能培训、交纳“五险一金”等职责;个人主要是承担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支出部分以及住房租购支出等。


他认为,很多城市*府不愿意接纳农民工落户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担农民工落户后公共服务的支出成本,成本分担机制如果更加合理的话,可以减少城市*府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阻力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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