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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病人出院后溺亡,家属起诉医院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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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虽然我们不是圣人,但行为举止还是要讲究一个“德”字,道德也是构成这个世界的根本,若是一个人没有道德、没有羞耻心,那么犯罪行为也难以遏制。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问题也变得非常尖锐,比如医患关系、爱狗人士等,这些矛盾也带来诸多民事纠纷。

年,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命纠纷案,事发如下:

年6月17日,医院接到一起急救电话,医院立刻出车,伤医院骨科,经诊断,王某为脊髓损伤并不完全瘫痪、胸椎韧带骨化并椎管狭窄……王某的伤势确实有些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我们都知道脊椎属于人体中枢神经,脊椎损伤的话可能会导致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情况。

一般人遇到脊椎损害的情况肯定是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但是王某在办理住院手续当中却提出出院,面对他这样的请求,医生们都感到非常不解,医生进行了劝说,但王某还是执意要出院。

医生觉得王某可能是经济状况不太好,不然遇到这种情况不可能要求出院;王某缴纳了余元签字出院。

医院接纳的众多病人之一,然医院带来了诸多麻烦。

6月18日清晨,内乡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根据报警人称,他们在河道里面发现了一具尸体,警方赶到现场打捞,令人遗憾的是该男子已经死亡,经身份核实,该男子就是王某。

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认为这是一起自杀溺亡。

王某的死亡并没有让这一整件事落幕,而是掀起了一阵纠纷。

王某的家属无法接受王某死亡的事实,医院让王某出院,王某也不会死亡,医院存在明显的管理疏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家属提出了民事诉讼,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70万余元。

如果单从安全责任来看,医院确实有保障患者安全、隐私的责任,医院接受过治疗,王某死亡医院存在失责。

经查明,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办理手续的过程当中,王某的一位朋友在一旁陪同其出院,在王某溺亡前,朋友也收到了疑似自杀的信息。也就是说王某在医院,且在王某入院治疗过程,医院的治疗过程都符合安全标准。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接受诊医院,他应该能预料到自己的伤情,但依旧放任了自己的疾病恶化,并在凌晨6时左右给朋友发生了疑似自杀的短信,王某对事故责任应当全部责任。

王某的死亡确实让人不解,他在摔医院接受治疗,这说明他还是有求生意志的,但在诊断完选择了出院,又在次日溺亡,压倒王某心态最后一根稻草到底是什么?最大的可能性还是经济问题。

王某的死亡确实令人惋惜,但王某的死亡并不是一个索赔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且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医生劝阻未果,办理了出院手续,王某本人也进行了签字,医院出具的监控表明,王某是坐着轮椅被朋友接走的,医院时,王医院不存在利害关系,医院也不具备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案件中最难判断的就是因果关系,因为每个人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对于家属来讲,他们会认为王某既然受了伤,为什么不被人留住,如果留住了王某,也就不会发生这么多的事。

医院来讲,他们每天都需要接待病人,他们也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道德来看,这场民事纠纷确实有些稀里糊涂,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民事纠纷太多了,才会让人觉得社会道德正在滑坡。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人人也当遵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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